第三十一条

有效

城区内货运、客运车辆应当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核载、路线、时间通行。

城区内运输渣土的车辆,应当按照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

禁止低速载货汽车、重型载货汽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等在城区内道路上停放。

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