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城区内运行的道路交通车辆,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

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包扎、覆盖、密闭等措施,避免物料遗撒、泄漏或者扬尘污染。

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