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开挖城市道路或者占用城市道路施工作业;

(二)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维修和清洗车辆;

(三)在城市道路两侧的护栏、电杆、树木、绿篱、花坛、景观小品、健身器械等处晾晒衣物或者吊挂搭放物品;

(四)在城市干道、住宅楼、杆柱之间设置架空管线;

(五)直接向城市路面排放污水,倾倒淤泥、垃圾;

(六)擅自在区人民政府及管委会规定的区域和时段外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七)在人口集中的路段或者区域焚烧沥青、油毡、橡胶、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