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堆放物料、停放废弃机械设备、摆摊设点或者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影响市容,流动商贩应当在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经营。

经批准临时占用人行道举办文化、商业等活动的,活动结束,应当及时清除临时设施、清理场地。

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