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道路及设施容貌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堆放物料、停放废弃机械设备、摆摊设点或者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影响市容,流动商贩应当在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经营。经批准临时占用人行道举办文化、商业等活动的,活动结束,应当及时清除临时设施、清理场地。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