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设置的户外广告、霓虹灯、电子显示牌、标语牌、灯箱、画廊、橱窗等设施应当保持完好、整洁、美观、安全,出现破损、陈旧、污秽的,设置单位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或者拆除。

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