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三章 户外广告与标识设施容貌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生产、经营单位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建筑物法定控制范围内,设置与其注册登记名称相符的标牌、匾额、指示牌等招牌广告的,每个临街面只能设置一块。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