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二章 临街建筑物和构筑物容貌管理第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建设等部门应当在城市中心区、重要功能地段、重点景观区域组织开展城市设计,城市设计内容应当纳入规划条件;应当指导开发单位统一规范建设临街建筑物的阳台、空调外机承载体、管线及油烟管道管廊、防盗窗网等外立面设施。现有临街建筑物的前款所列设施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设置要求的,市辖区人民政府、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八里湖新区管委会应当制定方案,逐步改造达到规定标准。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