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二章 临街建筑物和构筑物容貌管理第十六条有效城市中心区、重要功能地段、重点景观区域的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的用途应当与市容环境相协调,从事机动车清洗装潢维修、建材销售加工、废旧物品回收等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市容和环保等要求。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