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二章 临街建筑物和构筑物容貌管理第十五条有效临街建筑物和构筑物外立面出现破损、污迹等影响市容的,其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整修、清洁。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