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东黎族自治县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其他区域的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八条有效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镇区街道和乡村道路两侧建筑物监督管理,对应当报建而未报建批准的建筑物,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拆除。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地方法规 ·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10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