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用薄膜、农药瓶及其他农业投入品包装物回收站,回收和处理废弃的农用薄膜、农药瓶及其他农业投入品包装物。

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将废弃的农用薄膜、农药瓶及其他农业投入品包装物及时收集存放到回收站。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也可以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清除或者回收,所需费用由农产品生产者承担。

地方法规 ·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