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东黎族自治县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其他区域的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七条有效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对建筑物进行改建、扩建;(二)在临街庭院的围墙外擅自搭建厕所、禽畜围栏等;(三)在临街庭院的围墙外堆放垃圾、粪肥和砖块、木料等杂物;(四)在划定的停车区域外停放车辆。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清除,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地方法规 ·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10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