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七条已废止建设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和住宅等噪声敏感建筑物时,建设单位应当考虑周围噪声源对建设项目本身的影响,在已经存在噪声源的环境进行建设的,应当采取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