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六条已废止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国家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规定,划分本行政区域声环境功能区,执行相应的声环境质量标准,并向社会及时公布。对休疗集中区应当实施更严格的声环境质量标准。区域功能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予以调整。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