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Repealed

建设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和住宅等噪声敏感建筑物时,建设单位应当考虑周围噪声源对建设项目本身的影响,在已经存在噪声源的环境进行建设的,应当采取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