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依法享有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城市供水的权利,有保护水资源、供水设施和节约用水的义务。

人民政府应当鼓励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对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