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依法享有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城市供水的权利,有保护水资源、供水设施和节约用水的义务。人民政府应当鼓励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对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