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筹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布局、协同发展的原则编制城市供水专项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供水专项规划,编制水厂、管网等供水设施建设和改造的年度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的要求,对城市供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做出统一安排。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