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三、四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