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三十六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和二次供水设施而未配套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和第四十七条规定,二次供水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或者擅自将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供水管道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未按期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或者未按要求进行水质检测、二次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饮用水水质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限期改正,可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