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计量到户要求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