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