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人民政府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供水的管理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卫生计生、公安、质量监督、工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