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城市供水是指供水单位使用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城市居民和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包括城市公共供水(含二次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城市用水是指城市生活、生产、消防和市政管理等活动所需用水的统称。按照用水性质分为城市生活用水、生产运营用水和其他用水。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