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六章 二次供水管理第三十七条有效二次供水设施应当独立设置,其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有关建设标准和工程技术规范,并符合卫生和安全防范标准要求。二次供水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邀请供水单位和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参与验收。未邀请供水单位和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参与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供水单位不得供水。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