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城市供水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城市供水工程使用的供水设备、管材、配件和用水器具,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