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三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涉及城市公共供水工程的,应当由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建设。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除地表水直供供水工程外,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禁止使用自建供水设施。既有自建供水设施应在本条例生效一年内关停。逾期未关停的,由辖区人民政府限期关停。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推进城市供水管网未覆盖区域的供水管网建设。辖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施计划,根据供水管网建设情况,限期关停自建供水设施。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