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二章 计划用水第十八条有效计划用水户应当安装符合要求并经检定合格的用水计量设施,计量设施应当保持齐备、完好。计划用水户未按照规定安装计量设施或者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按每天二十四小时最大用水能力计算用水量。计划用水户有两个以上不同水源或者两类以上不同性质用水的,应当分别安装用水计量设施。居民生活用水实行按户表计量。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