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二章 计划用水第十七条有效计划用水户因建设、生产、经营等原因需要调整年度用水计划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增加的用水计划自重新核定的次月起生效。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