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计划用水户因建设、生产、经营等原因需要调整年度用水计划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同意。

增加的用水计划自重新核定的次月起生效。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