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二章 计划用水第十九条有效实行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计划用水户应当按照批准的计划指标或者用水定额用水。超计划、超定额用水的,对超过部分按照累进加价的办法加收超计划加价水费。收取的超计划加价水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