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生态文明建设条例/第六章 公众参与第五十三条有效鼓励和支持创建生态文明县(市、区)、乡镇(街道)、单位、家庭以及示范教育基地,成立以建设生态文明为宗旨的社会组织。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公益活动。地方法规 · 十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