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生态文明建设条例/第六章 公众参与第五十二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确定生态文明建设一般事项时,应当通过咨询、公示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接受公众监督;确定重大事项时,应当进行听证。地方法规 · 十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