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生态文明建设条例/第六章 公众参与第五十四条有效鼓励村(社区)、住宅小区将生态文明自律内容纳入自治公约。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所在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对破坏生态环境行为进行社会监督,依法调解因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产生的民事纠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破坏生态环境行为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及时向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十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