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生态文明建设条例/第二章 保护与修复第十五条有效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持续推进植树造林、封山育林、退耕还林还草、林相改造等措施,加强森林防火和病虫害防治,提高森林质量,维护森林生态系统健康。全面禁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严格控制生态公益林征占用。因国家、省重大项目建设需要,确需砍伐天然林和生态公益林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再按相关程序报批。地方法规 · 十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