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生态文明建设条例/第二章 保护与修复第十四条有效加强土壤污染管控和修复。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实行农药化肥减量化,加强农药、肥料、种子、饲料、农膜等废弃包装物的回收和集中处置,依法查处违法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的行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直接向土壤环境排放有毒有害的工业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等物质的行为。地方法规 · 十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