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市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的宾馆、酒店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未在醒目位置明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二)对在其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未履行告知、劝阻或者报告义务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