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的宾馆、酒店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在醒目位置明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

(二)对在其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未履行告知、劝阻或者报告义务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