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燃放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燃放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地点外不按照规定时间燃放的。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段内燃放烟花爆竹的,按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