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危险货物监管与船舶污染防治第十七条有效经批准从事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的码头、泊位在使用前,应当书面告知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在经批准的专用码头或者指定水域停泊、作业。太湖、阳澄湖等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区域,禁止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进入。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