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经批准从事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的码头、泊位在使用前,应当书面告知地方海事管理机构。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在经批准的专用码头或者指定水域停泊、作业。

太湖、阳澄湖等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区域,禁止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进入。

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