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第十六条有效设置码头、泊位、作业区以及过船设施在进行可行性论证时,应当征求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意见。码头、泊位、作业区以及过船设施所有人、经营人应当按照规范要求设置、维护交通安全标志,并指定专人管理船舶停靠秩序。客运旅游码头、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码头、水上加油站点等重点码头,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安装与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联网的安全监控视频装置,并保证正常运行。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