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发挥用人单位在人才引进、培养和使用中的主导作用,全面落实国有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用人自主权。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