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才发展工作纳入综合绩效考核体系,每年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