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人才发展工作的统筹协调、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市人力资源、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科技、公安、财政、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卫生、外事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人才发展的服务、保障和管理工作。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等人民团体以及行业协会等应当发挥自身优势,联系服务各类人才,开展相关领域的人才工作。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