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第四章 人才激励和保障第三十八条有效市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人才政策的落实情况、实施绩效等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人才政策进行调整、完善或者向有关制定机关提出调整、完善的建议。人才政策评估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实施。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