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第四章 人才激励和保障第三十七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扶持发展专业性、行业性人才市场,培育各类专业社会组织和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