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已修改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 ,设定最低消费额、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收取开瓶费等不合理费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