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修改消费者委员会应当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除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公益性职责以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消费知识教育,宣传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帮助消费者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二)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服务以及消费者意见进行调查、比较试验和分析,并公布结果;
(三)向政府及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消费者的意见,提出建议;
(四)针对商品、服务质量等领域存在的影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突出问题,约谈有关经营者;
(五)发布消费者投诉分析报告,并向社会披露消费者投诉情况;
(六)建立健全消费维权志愿者注册登记、管理培训、考核评价、激励表彰等制度,为消费维权志愿者提供服务。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