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查处经营者涉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时,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涉嫌从事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生产、销售或者服务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有关的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对有根据认为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依法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措施。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