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金融服务经营者依法销售自有产品或者代销产品时,应当向消费者说明产品的发行主体、产品属性、投资风险和担保设定等情况,不得夸大产品收益率或者隐瞒重要风险信息。情况说明应当经消费者书面确认或者以其他事后可以核查的方式确认。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