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家用二手汽车销售者应当对二手汽车进行全面核查,以书面形式向消费者提供车辆的来源、使用、修理、事故、安全技术检验、违章、报废期以及抵押登记、交纳税费等信息,并保证其销售的二手汽车安全性能;存在安全性能故障的,应当按照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因销售者隐瞒或者欺诈不能办理转移登记的,销售者应当无条件接受退车,并退还购车款等费用。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